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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公告送達期限30日是多久?。棵袷略V訟公告送達都存有哪些問題?
2023-05-31 14:07:27   來源:律速網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民事訴訟公告送達期限30日是多久啊?

民事訴訟公告送達是用公開宣告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經過法律規定的一定時間,即視為送達。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采用。

1、傳票公告送達的期限一般是30天。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五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民事訴訟公告送達都存有哪些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法律文書的送達方式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公告送達,通常是指法院以張貼公告、登報等方法將應送達的訴訟文書主要內容公之于眾,經過一定時間,法律上即視為送達的送達方式。公告送達只是法律上的一種推定送達,往往受送達人難以知曉,難以行使訴訟權利。因此,公告送達法律文書一定要慎重,只能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時才能使用,否則會損害法律的公正性與權威性。

分析司法實踐中公告送達的現狀,其適用存在諸多問題:

1、送達功能不強,送而不達。我國法律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有特別要求的按要求方式進行。為了規范公告送達,最高院要求統一在《人民法院報》刊登公告。但是,《人民法院報》的傳播覆蓋面很狹小,受送達人及其親友則很難看到該報,基本上無法實現通知當事人到庭應訴的目的。

2、公告內容不規范。法律規定,公告送達起訴或上訴狀副本的,應說明起訴或上訴要點,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說明裁判主要內容。而很多公告沒有載明這些內容,即使受送達人看到了公告,也無法知曉送達的主要內容,送達失去了實際意義。

3、受送達人身份不特定。法律規定起訴的條件之一就是“有明確的被告”,即被告是身份特定的人?,F在的公告,一般開頭直接就是受送達人的名字“某某某”,沒有注明個體特征。公告中的被公告人不“特定化”,往往導致同姓名者的權益遭到侵害,案件無法執行。

4、公告周期長,拖延訴訟。公告自發出之日起滿六十日視為送達。除此之外,還要加上從寄發公告到見報的時間,少則半個月,多則一個多月,大大增加了訴訟成本。

5、原告怠于參與送達,送達責任法院承擔。一些當事人存在著一切糾紛只要到法院就能解決的心理,怠于落實被告的具體身份,詳細地址,完全寄希望于法院去查找被告的下落,大大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公告送達是末位送達方式,如果尚可以采取其他送達方式,那么送達的責任則主要由法院承擔。

6、導致缺席審判,普通程序流于形式。實踐表明公告送達的后果就是缺席審判,由于被告不能到庭提出抗辯,無法判斷當事人的爭議所在,審理變得簡單。同時由于缺乏監督,普通程序往往流于形式。

7、誘發惡意訴訟。公告送達并不能確保受送達人一定會收到法律文書,同時又具有與直接送達法律文書同等的法律效力,其后果與當事人的利益有著微妙的關系。個別當事人故意隱瞞對方地址或提供虛假地址,造成被告下落不明的假相,要求法院公告送達,導致缺席審判或作出其他處理,從而輕易實現自己的訴訟目的。以至于案件生效后或者進入執行程序時,當事人對法院采取公告送達提出異議,不斷上訪、纏訴,造成了社會不穩定的因素。



[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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