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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機構關聯交易監管升級!重點防范向股東及其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風險
2022-01-14 19:33:16   來源:銀保監會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1月14日,為進一步加強關聯交易監管,規范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行為,防范利益輸送風險,今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近期將配發實施通知,明確過渡期安排。

據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隨著我國銀行業保險業快速發展,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引發風險暴露的情況不斷顯現,通過隱匿關聯關系、設計復雜交易結構、利用子公司違規提供資金等方式規避監管、套取利益等問題時有發生,甚至引發重大風險,為彌補制度短板,有必要進一步修訂完善關聯交易的有關監管規定。

《辦法》共七章六十八條,包括總則、關聯方、關聯交易、關聯交易的內部管理、報告和披露、監督管理、附則等。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統籌規范監管。吸收整合銀行業保險業兩方面制度優勢,既統一關聯交易管理規則,又兼顧不同類型機構特點,力爭實現監管標準一致性基礎上的差異化監管。

二是明確總體原則。銀行保險機構應當維護公司經營獨立性,提高市場競爭力,控制關聯交易的數量和規模,重點防范向股東及其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風險,避免多層嵌套等復雜安排。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對通過復雜交易結構或借助通道業務向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規避監管等違規行為,設置禁止性規定,要求機構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和穿透監管原則,優化關聯方和關聯交易識別,加強對表外、資管、同業等重點領域關聯交易管理。

四是明確管理責任。壓實機構在關聯交易管理方面的主體責任,建立層層問責機制,強化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職能,在管理層面設立跨部門的關聯交易管理辦公室,明確牽頭部門、設置專崗,落實關聯方識別和關聯交易日常管理工作。

五是豐富監管措施。明確對機構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理措施,對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結果為E級的銀行保險機構,不得開展授信類、資金運用類、以資金為基礎的關聯交易。對違規人員可以采取行業通報、責令機構予以問責等措施。

據悉,在關聯方識別認定方面,《辦法》采取了直接認定和實質重于形式認定相結合的方式,合理界定關聯方范圍,層層穿透認定關聯方。借鑒國內外通行做法,根據重要性和風險大小,對關鍵關聯方采取直接認定方式,主要股東向上穿透至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向下穿透至其控制的法人,重點防范向股東輸送利益風險。同時,將子公司納入關聯方,防范借道子公司進行利益輸送風險。將有關聯關系的商業銀行納入關聯方,防范大股東通過隱性持股多家銀行股份,套取銀行資金的風險。

另據有關負責人介紹,針對《辦法》提到的差異化監管,主要體現在:

一是按照機構風險程度實施監管。《辦法》明確監管部門可以根據銀行保險機構的公司治理狀況、關聯交易風險狀況、機構類型特點等對銀行保險機構適用的關聯交易監管比例進行設定或調整,在防范風險前提下,增強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二是加強重點領域監管,對銀行授信類、保險資金運用類、信托資金投資等與資金相關的高風險關聯交易分別設定比例限額,調降了保險資金運用類比例上限,部分指標降幅達到40%,著力防范向大股東提供融資的亂象問題。

三是加強表外業務和資管業務管理,明確銀行機構特定目的載體投資、以及其他實質上由銀行機構承擔信用風險的業務,納入授信監管比例予以規范,防范通過設計復雜交易結構規避監管。

銀保監會認為,《辦法》的發布實施,是銀保監會進一步健全銀行業保險業關聯交易管理的重要舉措,對強化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推動關聯交易亂象整治、防范利益輸送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指導督促各銀行保險機構認真做好《辦法》的貫徹落實,不斷提升我國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水平,努力構建中國特色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機制,促進銀行保險機構高質量發展。

關鍵詞: 銀行 保險 監管


[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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