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方針和“四個敬畏、一個合力”要求,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信息披露等行為,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經報中國證監會批準,深交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進行了修訂。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等10件業務規則同時廢止。關于上市公司股票風險警示、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等事宜的過渡期安排仍按照《關于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的通知》(深證上〔2020〕1294號)和相關規定執行。
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本次修訂采用《信披辦法》對信息披露義務人的定義,并進一步拓展范圍,由股東拓展到存托憑證持有人,由收購人拓展到其他權益變動主體,由破產管理人及其成員拓展到破產事項有關各方。
在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基礎上,新增“簡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同時,新增自愿信息披露需符合持續性和一致性的規定。
新增“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一節,強化其各項義務;進一步明確董事的忠實、勤勉義務;要求無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及其最終控制人,比照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予以規范。
新增規定股東違規超比例增持的股份在36個月內不得行使表決權且上市公司不得將前述股份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新增獨立董事、持股1%以上股東及其他符合條件股東征集投票權、提案權的規范以及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的披露要求。
進一步強化董監高責任,明確董監高應當對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保真,同時完善其異議聲明機制;明確董事、監事無法對定期報告保真的行為應當與其在董事會、監事會表決行為保持一致。
嚴格落實證監會監管要求,明確禁止上市公司向關聯人提供財務資助,但向非由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關聯參股公司提供財務資助且該參股公司的其他股東按出資比例提供同等條件財務資助的情形除外。
明確保薦人應當為具有保薦業務資格和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其他中介機構需符合新證券法的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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