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證監會近期公布了一條行政處罰書顯示:潘日忠,1970年5月出生,居住地為山東省萊陽市。證監會對其操縱“天鐵股份”“嘉澳環保”“鼎捷軟件”“瑞普生物”等四只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
51歲的潘日忠自行借入部分證券賬戶,并通過配資中介董某、王某明配資借入部分證券賬戶,共控制并使用“戴某芳”等71個證券賬戶。其中,操縱“天鐵股份”使用31個賬戶,操縱“嘉澳環保”使用32個賬戶,操縱“鼎捷軟件”使用42個賬戶,操縱“瑞普生物”使用49個賬戶。
該行為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證監會對潘日忠沒收違法所得共計2.23億元,并處以2.23億元罰款,罰沒合計4.46億元。
這一案件刷新了2021年證監會對操縱市場行為的罰沒金額紀錄。今年截至目前,證監會共計發出10張針對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罰單,其中4張罰單的罰沒金額超過1億元。
【操縱手法:先建倉拉抬再出貨,之后進行對倒】
潘日忠的“操縱證券市場”具體來看:
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3月1日,潘日忠控制使用31個賬戶,采用多種手段影響“天鐵股份”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盈利3745.05萬元;
2019年1月14日至2月15日,潘日忠控制使用32個賬戶,采用多種手段影響“嘉澳環保”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盈利3364.43萬元;
2019年3月14日至4月15日,,潘日忠控制使用42個賬戶,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影響“鼎捷軟件”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盈利1.33億元;
2019年4月1日至5月22日,潘日忠控制使用49個賬戶,采用多種手段影響“瑞普生物”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盈利1937.42萬元。
根據證監會公布信息,潘日忠控制的賬戶來源有兩種,一是自行借入部分證券賬戶,二是通過配資中介配資借入部分證券賬戶。
其中對“天鐵股份”“嘉澳環保”“鼎捷軟件”“瑞普生物”4只股票的操縱手法基本一致: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先建倉拉抬,再出貨,造成個股股價與大盤指數產生較大幅度的偏離。此外,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影響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從而實現盈利。
【文化程度不高?不具有操縱故意?】
證監會于2021年11月12日舉行了聽證會,在聽證過程中,潘日忠及其代理人提出:
第一,潘日忠不具有操縱證券市場的故意。潘日忠文化程度不高,對證券交易規則及相關法律法規不了解,對涉案股票的交易方式不清楚。
第二,潘日忠實際獲利遠低于事先告知書所認定的金額。事先告知書認定的違法所得金額沒有扣除配資利息、交易成本以及潘日忠在其他股票上的虧損。
第三,潘日忠系初犯且事發后積極配合調查,依法應減輕處罰。潘日忠通過此次行為,切實受到了教育,愿意努力籌資退還獲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請求對其減輕處罰。
第四,事先告知書所擬定的處罰金額過高,將嚴重影響潘日忠的生活以及公司、投資項目的運營。
綜上,當事人請求減輕處罰,只罰沒違法所得。
證監會經復核后認為,當事人具有操縱市場的主觀意圖。潘日忠為實施操縱行為,通過自行借入或者配資中介借入證券賬戶,共控制并使用71個證券賬戶,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利用連續交易、對倒等手段影響前述4只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足以認定潘日忠具有操縱上述4只股票的故意。當事人作為市場主體,知法、守法是基本要求;實施了違法行為的,不能因其不懂法、不知法而免責。潘日忠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對法律法規不了解、對交易行為性質不清楚,不構成免責理由。
證監會表示,本案違法所得計算正確。違法所得是指當事人實施操縱行為而獲取的全部收益,本案計算的違法所得已經扣除相關交易稅費,潘日忠及其代理人提出的違法所得應扣除配資成本沒有法律依據。
此外,本案不存在《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證監會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時已充分考慮客觀違法事實、當事人主觀惡性和配合程度等主客觀因素,量罰適當。
最終,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證監會對潘日忠做出沒一罰一處罰,對潘日忠沒收違法所得共計2.23億元,并處以2.23億元罰款,罰沒合計4.46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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