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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創業板里“暫停上市”的相關規則
2021-09-14 14:46:54   來源:深交所發布 · 2021-09-14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1.問:投資者咨詢,創業板上市公司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深交所對公司風險揭示方面有何規定?

答: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3.1.2條規定: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應在披露其后首個半年度報告時首次發布公司股票可能被暫停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之后每五個交易日發布一次,直至暫停上市風險消除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暫停上市的決定。

2.問:投資者咨詢,創業板上市公司因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其股票何時會被暫停上市?

答: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3.1.6條規定:本所自公司股票披露年度報告之日起,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公司在披露年度報告的同時應當披露股票將被暫停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3.問:投資者咨詢,創業板上市公司因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后能否恢復上市?

答: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3.2.2條規定:上市公司因最近三年連續虧損(以最近三年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依據)其股票被暫停上市的,在法定披露期限內披露經審計的暫停上市后首個年度報告且同時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及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為正值的,可以在公司披露首個年度報告后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出恢復股票上市的書面申請。

頭圖來源:圖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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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A股投教創業板虧損


[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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