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份民事判決書,涉及到民生銀行的一則合同糾紛。民生銀行因一項信托計劃虧損而向一對夫妻索賠超1777萬,然而該行卻在一審中敗訴,法院在判決中稱該行“過于自信”。
然而根據最新披露的民事裁定書,民生銀行因不服一審判決又進行了上訴,此案目前已發回重審。
民生銀行索賠超1777萬
判決書顯示,2016年11月11日,民生銀行和王某分別與中誠信托公司簽署《2016年中誠信托興誠8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資金信托合同》(以下簡稱《興誠8號信托合同》),合同約定信托計劃期限為12個月。
同日,民生銀行與王某、曹某簽訂《差額付款合同》,王某同意為信托計劃項下民生銀行的投資利益的實現和信托計劃費用支付提供差額付款義務。
上述合同中,民生銀行為優先級委托人、王某為劣后級委托人,受托人為中誠信托公司,由中誠信托公司將信托資金用于投資國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發行的“國投泰康信托瑞福16號證券投資單一資金信托”。
2017年11月30日,“興誠8號信托計劃”市值1.57億元,信托單位凈值為1.0478。截至該日,該信托計劃項下存在非貨幣形態的信托財產。
然而按照合同約定屆滿到期后,該信托計劃卻出現了延期。
民生銀行表示,2017年11月,民生銀行、王某、中誠信托公司簽署了《2016年中誠信托興誠8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資金信托合同補充協議》,三方一致同意將原信托合同中信托計劃的期限由12個月更改為24個月,優先級受益人的預期年化收益率由5.75%/年更改為6.3%/年。同月,民生銀行還與王某簽署了《差額合同之補充協議》,王某承諾在延期期間繼續履行差額付款義務。
2018年8月21日,興誠8號信托計劃終止,中誠信托公司依法對該信托計劃進行清算,并于次日出具清算報告。
《2016年中誠信托興誠8號集合資金信托清算報告》載明,興誠8號信托計劃于2018年8月21日終止,該計劃于2016年12月1日成立,實際運行628天,初始資產規模15000萬元。產生信托收入-5663.72萬元,應分配信托收益-5729.14萬元。
此信托計劃期滿后,該期應向民生銀行分配信托收益272.95萬元,同時返還信托本金1億元,但由于信托收入為負,此次實際返還民生銀行本金8495.38萬元,信托收益0元;分配劣后級投資人信托本金0元,信托收益0元。
由此,民生銀行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王某向民生銀行支付差額補足款1777.576萬元;同時,向民生銀行支付相關違約金、賠償民生銀行律師費損失10萬元。后在訴訟中,民生銀行變更差額補足款1748.998萬元。
被告否認簽署延期協議
庭審過程中,王某不同意民生銀行的全部訴訟請求,其否認同意信托計劃延期,并且認為兩份補充協議系偽造。
王某稱,自己與中誠信托公司只簽署過《興誠8號信托合同》,與民生銀行只簽署過《差額付款合同》,根據信托合同約定,信托計劃應于2017年11月30日到期終止。其并未同意信托計劃延期,也從未簽署延期協議,相關簽名系民生銀行偽造。信托合同依約到期后,其差額付款義務也隨之終止而消滅。
此外,其認為信托計劃于2017年11月30日到期后,信托財產投資的股票仍有買賣行為,故信托計劃根本沒有進入清算程序,民生銀行主張信托計劃自動延期根本不成立。
訴訟中,民生銀行向法院提交《延期申請》《興誠8號信托合同補充協議》及《差額合同之補充協議》。經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于2019年4月4日出具編號為華夏物鑒中心[2019]文痕字第20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上述三份文件上“王某”的簽字非本人書寫,指紋也非本人指紋印。
法院認為,原告民生銀行按照合同約定,自信托計劃的期限屆滿且未發生本合同約定的延期情形時,其作為執行事務委托人應當向中誠信托公司發出變現信托財產的指令,但因原告民生銀行存在工作疏忽或管理漏洞等自身原因,導致輕信《興誠8號信托合同補充協議》和《差額合同之補充協議》的真實性,認為其與被告王某就信托計劃延期達成一致意見,故通知中誠信托公司信托計劃延期,進而導致后續的信托財產損失。
法院判定,這屬于民生銀行過于自信的過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民生銀行負擔。因信托計劃延期造成的信托財產損失不在《差額付款合同》中被告王某承諾的差額付款范圍中,不應由被告王某承擔。因此駁回民生銀行的全部訴訟請求。此外,案件受理費12.674萬元也由民生銀行承擔。
民生銀行不服判決又上訴
然而此案并未就此結束,民生銀行因不服一審判決又進行了上訴。
根據裁判文書網披露的相關二審民事裁定書,民生銀行因與被上訴人王某、曹某、原審第三人中誠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1919號民事判決,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院于今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該案應發回重審。
裁定書顯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1919號民事判決;該案發回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重審。同時,民生銀行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2.674萬元予以退回。
對于最后的重審結果,藍鯨財經將保持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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