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人開著面包車到我們村莊說搞惠農活動哩,先是講師講課,宣傳他們的化肥功效怎么怎么好,化肥里邊含有除草劑,用了后不用再除草了,他們免費給我們播種,免費收割,免費把秸稈拉走,接著宣傳他們的種子怎么怎么好,講課結束后很多人拍手鼓掌,然后簽合同要多少化肥和種子,隨后用車把我們送回家了,我們就把化肥錢和種子錢給了他們。”當時是2022年5月13日,泌陽縣盤古鄉二郎村的一位吳姓老人這樣說。
在會場,“講師”聲稱如果效果不滿意,可以全額退款。在“講師”聲情并茂的講解下,加之贈予農戶們簡單的生活用品,有些農戶們當場購買了化肥。使用了一段時間后,農戶們發現化肥并不好用,與宣傳的效果大相徑庭,此時大家才意識到上當受騙了。2022年5月30日,受騙農戶們陸續向泌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相關情況。該局在調查后,將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2022年6月15日,公安機關對此立案,劉某某、任某甲、任某乙隨即落網。
2022年4月份以來,劉某某為了謀取利益,在未有任何質量檢驗設備及未取得任何產品質量合格手續的情況下,僅根據本人生產經驗添加原料生產“多微活力肥”104噸,并通過王某某(另案處理)將該批“多微活力肥”銷售給任某甲,同時任某乙在鄭州、泌陽等地購入“金賽06-9”、“許科328”玉米種子。后任某甲、任某乙在明知上述化肥以及種子系不合格產品的情況下,于2022年5月2日至14日通過組織聯絡員、講師、業務員采用浮夸虛假宣傳的方式將上述“多微活力肥”以每袋化肥180元、買10袋送3袋、每袋140元、每袋最低120元等不同價格,玉米種子每袋50元的價格銷售給確山縣、泌陽縣等地銷售給確山縣、泌陽縣農戶獲取非法利益。在任某甲、任某乙銷售過程中,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未售出上述化肥429袋,玉米種子148袋,其余化肥、種子均銷售完畢。經鑒定上述“多微活力肥”、玉米種子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要求,為不合格產品。劉某某銷售的上述“多微活力肥”金額為119550元,任某甲、任某乙二人銷售上述化肥、種子總金額300797元。劉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化肥的行為不僅涉嫌刑事犯罪,更侵害了眾多農民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023年3月26日,公安機關以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將劉某某、任某甲、任某乙移送泌陽縣檢察院審查起訴,追加起訴人員王某某、楊某某、朱某某日前均已到案。
為最大限度保護農民利益,檢察機關將追贓挽損工作貫穿辦案全過程。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查明劉某某、任某甲、任某乙生產、銷售偽劣化肥的數量、銷售金額和獲利情況,并對受騙農戶的損失數額進行核實,以賬本為根據,向被害農戶逐一確認損失金額,并與劉某某、任某甲、任某乙進行核對,確保及時準確退回到位。2023年4月6日,泌陽縣檢察院會同縣公安局一起前往盤古鄉二郎村委,公安民警現場為其中20余戶受害農民發放退賠的化肥錢,受騙的農民紛紛向在場的檢察官和民警表示:“真沒想到俺們的錢還能追回來,太感謝你們了”。截至本案提起公訴,已為在案的56戶農民退賠損失11萬余元。
(檢察官為受騙農民普法)
2023年5月12日泌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將劉某某、任某甲、任某乙三人向泌陽縣法院提起公訴。
案件提起公訴后,為全面落實“訴源”治理,整治在調研中發現的農資領域管理不規范、農資產品準入及銷售執法不嚴、資質不全等問題,切實維護農民安全生產的合法權益,在查明事實、理清監管責任后,同月,泌陽縣檢察院向縣農業農村局公開送達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建議該局加大農資安全排查力度,嚴打農資違法犯罪行為。該局收到檢察建議后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在全縣組織開展了農資專項打假活動,并于2023年6月5日回復其履職情況,在收到該局檢察建議回復后,6月9日泌陽縣檢察院聯合縣農業農村局、縣公安局召開了涉農資領域“行刑銜接”座談會,就構建執法辦案中遇到的調查取證、法律法規適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和涉農資案件線索的研判和移交、案件查處、立案監督、工作銜接機制、信息共享等方面強化協作配合達成了共識,切實形成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監管合力,共同護航春耕,保障農資安全。
(涉農資領域“行刑銜接”座談會)
2023年9月8日,泌陽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以被告人劉某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六萬元;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七萬六千元。2023年9月15日,劉某某不服提起上訴,2023年10月31日,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譚煒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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