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態投資回收期的意義是什么?
靜態投資回收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項目方案的資金回收能力,其計算方便,有助于對技術上更新較快的項目進行評價。但它不能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也沒有對投資回收期以后的收益進行分析,從中無法確定項目在整個壽命期的總收益和獲利能力。
靜態投資回收期的確定指標方法有哪些?
1、公式法
如果某一項目的投資均集中發生在建設期內,投產后一定期間內每年經營凈現金流量相等,且其合計大于或等于原始投資額,可按以下簡化公式直接求出不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 不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PP‘)=原始投資合計/投產后前若干年每年相等的凈現金流量 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PP )=不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建設期
2、列表法
所謂列表法,是指通過列表計算“累計凈現金流量”的方式,來確定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進而再推算出不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的方法。因為不論在什么情況下,都可以通過這種方法來確定靜態投資回收期,所以此法又稱為一般方法。該法的原理是:按照回收期的定義,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滿足以下關系式,即: 這表明在財務現金流量表的“累計凈現金流量”一欄中,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恰好是累計凈現金流量為零的年限。 無法在“累計凈現金流量”欄上找到零,必須按下式計算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 包括建設期的投資回收期(PP)=最后一項為負值的累計凈現金流量對應的年數+最后一項為負值的累計凈現金流量絕對值÷下年凈現金流量 或:=累計凈現金流量第一次出現正值的年份-1+該年初尚未回收的投資÷該年凈現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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