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警罪是什么時候出臺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首次對襲警單獨設置法定刑。
實施襲警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一條規定的基礎上酌情從重處罰:
1、使用兇器或者危險物品襲警、駕駛機動車襲警的;
2、妨害民警依法執行職務,造成他人傷亡、公私財產損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脫逃、毀滅證據等嚴重后果的;
3、造成多人圍觀、交通堵塞等惡劣社會影響的;
4、糾集多人襲警或者襲擊民警二人以上的;
5、曾因襲警受過處罰,再次襲警的;
6、實施其他嚴重襲警行為的。
如何辦理襲警案件?
要依法及時開展調查處置、批捕、起訴、審判工作。民警對于襲警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予以制止,并根據現場條件,妥善保護案發現場,控制犯罪嫌疑人。負責偵查辦理襲警案件的民警應當全面收集、提取證據,特別是注意收集民警現場執法記錄儀和周邊監控等視聽資料、在場人員證人證言等證據,查清案件事實。對造成民警或者他人受傷、財產損失的,依法進行鑒定。
要依法適用從重處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準確認識襲警行為對于國家法律秩序的嚴重危害,不能將襲警行為等同于一般的故意傷害行為,不能僅以造成民警身體傷害作為構成犯罪的標準,要綜合考慮襲警行為的手段、方式以及對執行職務的影響程度等因素,準確認定犯罪性質,從嚴追究刑事責任。對襲警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不適用刑事和解和治安調解。對于構成犯罪,但具有初犯、偶犯、給予民事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的,在酌情從寬時,應當從嚴把握從寬幅度。對犯罪性質和危害后果特別嚴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犯罪分子,雖具有上述酌定從寬情節但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依法不予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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