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形包括哪些方面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由出現時
2.公司股東會決議解散。須股東會特別決議,即由2/3以上的表決權通過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有其特殊性,表現為:解散只是合并或分立的附屬后果,公司的組織機構和營業在一定情況下會繼續保留;不需要經過清算程序;公司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公司或分立公司繼受,而不是消滅。合并、分立解散不實行清算的原因,主要在于合并、分立實行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制度。
二、公司自愿解散的程序是什么
公司自愿解散的程序是:
1.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4.進行清算;
5.公司清算組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三、公司解散后債務如何承擔
公司解散后債權債務由公司財產承擔。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在清算期間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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