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修改《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的決定,并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改后,杭州市失業保險金標準從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提升至90%。
修改后的《條例》規定,杭州市區失業保險金標準從原來的1824元/月調整為2052元/月,增加了228元/月。桐廬縣、建德市、淳安縣失業保險金標準均從原來的1656元/月調整為1863元/月,增加了207元/月。
失業人員的領金期限核算方法也有調整。修改后的《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本人及其失業前所在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
其中,累計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每滿六個月領取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滿三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六個月計算;累計繳費時間五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領取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滿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8月仍處于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內的領金人員,其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將按照《條例》規定重新確定,其剩余期限內失業保險金的標準重新核算后發放。
與此同時,失業補助金標準有所調整。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和參保繳費滿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失業人員,杭州市區享受標準從912元/月提高至1026元/月,桐廬縣、建德市、淳安縣從828元/月提高至931.5元/月。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杭州市區享受標準從364.8元/月提高至410.4元/月,桐廬縣、建德市、淳安縣從331.2元/月提高至372.6元/月。
符合條件的,可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浙里辦App、杭州市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等方式申領。(記者 傅凌波 通訊員 周旬 王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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