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不少明星藝人、社會名人或是直播帶貨,或在社交媒體“種草”分享好物,或是參與節目時推薦產品。針對這類行為性質難界定、監管難到位等問題,江蘇、浙江、上海等地市場監管部門先后出臺商業廣告代言行為合規指引、監管執法指南等,不斷織密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制度之網。
傳統商業廣告受限于媒介載體,絕大多數時候以廣告主對受眾單向輸出為呈現模式。這種模式側重于推銷產品或者服務,消費者往往處于被動接收的狀態,有時甚至存在抵觸心理。相比之下,明星藝人、社會名人在網絡直播或社交媒體中分享自己的感受體驗,貼近性強、可信度高,能夠更好地激起消費者的購買欲望??陀^地說,無論帶貨還是“種草”,雙方可在實時互動中建立互信,取得良好營銷效果,也因此受到青睞。
不過,這些新穎的形式屬不屬于廣告代言范疇,一直以來并未得到明確。由于界定不清晰,監管處于模糊地帶,導致出現一些亂象。比如,有些人以所謂的“明星推薦官”“首席體驗官”等名義打擦邊球,規避責任。這些人自認為規避法律層面的風險后,以自身影響力毫無忌憚地為產品服務背書:有的事先并未測評產品卻聲稱已真實體驗,直接在電商平臺帶貨;有的打著客觀分享的旗號,實則誰給錢就說誰好話,甚至不惜惡意詆毀競爭產品。商家借此銷售名不副實、貨不對板的產品時而有之,消費者則蒙受了財產損失。諸如此類的“翻車”現象,負面效應不容小覷。
近期,江浙滬等地市場監管部門出臺相關規定,明確這些情形構成商業代言,并將其納入監管范圍,實現了有規可依、有章可循。今后,有關部門可保持常態化、規范化、制度化的監管態勢,規范商業廣告活動,維護良好的市場交易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當然,監管到位,也需各方配合。對于明星藝人、社會名人而言,要不斷提高合法合規意識。相關行為既然屬于廣告代言范疇,就應當按照廣告法要求事先審核品類和內容,特別是在推薦、證明之前應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以免因未盡到審核義務而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必須充分認識到,如果把關不嚴或想鉆空子,代言一旦“爆雷”,必將連累自身社會聲譽,因此要守住底線、慎之又慎,杜絕只接廣告不管產品質量和銷售服務的行為,避免違法虛假代言風險。
對于商家來說,也需要對法律和規則充滿敬畏。廣告形式可以多樣,但必須堅持正確導向,自覺遵守法律邊界,同時牢牢抓住提升產品服務質量這個根本。唯有多管齊下,切實把廣告營銷和產品質量、消費者權益融合在一起,才能得到消費者的認可。這是贏得市場的必然選擇,也是行穩致遠的關鍵。
值得一提的是,直播帶貨、“種草”等相關行為并不限于局部地區,而是全國性的現象。期待相關規定在更高層面和更大范圍得到制定與實施,從而打造良好的廣告代言生態環境,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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