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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廣東省殘疾人等個人所得稅減征規定發布
2022-03-09 10:52:14   來源:廣東稅務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關于廣東省殘疾人等個人所得稅

減征規定的公告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同意,對在廣東省內取得所得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及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個人,按照一定幅度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規定公告如下: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個人所得,按以下規定減征個人所得稅:

(一)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綜合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90%的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取得的經營所得區別以下情況分別予以減征:

年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 (含30萬元)以下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0萬元的部分,按應納稅額減征90%的個人所得稅。

(三)納稅人同時符合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兩種及以上身份的,選擇一種身份享受減征稅收優惠,不得重復享受。

(四)稅收法律法規對上述所得另有減免規定的,按相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本規定計算減征個人所得稅。

(五)個人減免稅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9萬元。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個人,以扣除保險賠款后的實際損失額為限,給予減征應納稅所得額。減免稅額最高不超過受災當年度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的90%。

三、本公告自制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屆時根據施行情況修訂。對個人取得的所屬期為2021年1月1日之后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綜合所得及經營所得的減征參照本公告執行。

四、上述政策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2年2月23日

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廣東省殘疾人等個人所得稅減征規定的公告》的解讀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以及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個人減征個人所得稅,其減免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制定對在廣東省內取得所得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及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個人減征個人所得稅的公告。

二、主要內容

(一)適用范圍及對象

減征對象為在廣東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以及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個人等納稅人。上述減征對象具體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界定為殘疾、孤老人員或烈屬,并取得退役軍人事務、殘聯等相關職能部門核發的有效證件或證明的個人。

(二)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內容

1.對符合條件的個人取得的以下所得給予減征: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綜合所得以及個人取得的經營所得。

2.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綜合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90%的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取得的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0萬元的部分,按應納稅額減征90%的個人所得稅。

4. 納稅人同時符合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兩種或兩種以上身份的,可自行選擇其中一種身份享受減征優惠,不能重復享受。

5.公告所述“稅收法律法規對上述所得另有減免規定的”,是指稅收法律法規有其他規定的,依相關規定執行。例如個人取得的稿酬所得,應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本公告計算減征稅額。

6. 對同一個人,年減免稅額以9萬元作為限額。

7. 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個人,以扣除保險賠款后的實際損失額為限,給予減征應納稅所得額。減免稅額最高不超過受災當年度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的90%。

三、實施時間

本公告自制發之日起施行。其中對個人取得的所屬期為2021年1月1日之后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綜合所得及經營所得的減征參照本公告執行。



[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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