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廳等九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通知》日前印發,決定對公辦學校(含其附屬學校、校辦企業、學校基金會、學校工會等附屬機構)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統稱“公參民”學校)進行專項清理規范。2月25日,省教育廳對上述《通知》進行了解讀。
《通知》明確,“公參民”學校清理范圍主要包括以下三種類型:一是公辦學校單獨舉辦的義務教育學校;二是公辦學校與地方政府及相關機構(含具有財政經常性經費關系的其他單位、政府國有投資平臺、政府發起設立的基金會、國有企業等)合作舉辦的義務教育學校;三是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含公辦學校以品牌、管理、師資等無形資產參與辦學)的義務教育學校。
我省要求,各地不得再審批設立新的“公參民”學校;公辦學校不得轉為民辦學校或者以舉辦者變更、集團辦學、品牌輸出等方式參與舉辦或變相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對現有“公參民”學校視情況轉辦為公辦學校、繼續舉辦為民辦學校或終止辦學。
《通知》提出了七種清理規范類型:
公辦學校單獨舉辦的義務教育學校,應辦為公辦學校。
公辦學校與地方政府及相關機構合作舉辦的義務教育學校,應辦為公辦學校。
優質教育資源缺乏的地區,由地方政府引進區域外公辦學校合作舉辦的義務教育學校,應辦為公辦學校,完善管理模式。
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符合“六獨立”要求(即獨立法人資格、校園校舍及設備、專任教師隊伍、財會核算、招生、畢業證發放)的,可繼續舉辦民辦學校,但應在履行財務清算等程序,并對民辦學校及相關單位、企業等冠用公辦學校校名或校名簡稱進行清理后,公辦學校逐步退出;經協商一致且條件成熟的,也可轉為公辦學校。
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不符合“六獨立”要求的,地方政府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應視情況將其轉為公辦學校或終止辦學。
新建居住社區配套建設的義務教育學校,應當建為公辦學校。
既有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公參民”學校,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轉為公辦學校,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學位、繼續辦學。
我省要求,要堅持屬地原則、以縣為主,全面摸底排查、理順體制機制,確保“公參民”學校全部納入清理規范范圍,確保2022年年底前全部清理規范到位。對執行不力、頂風違規變相審批的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嚴肅追責問責。(記者 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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