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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以RCEP生效實施為契機 打造一流營商環境
2022-02-13 13:10:12   來源:揚子晚報網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營商環境就是生產力,抓營商環境就是抓發展,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是增強市場活力、穩定社會預期、應對經濟下行壓力、促進創新和就業的有效舉措,對于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水開放和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2021年江蘇經濟運行穩定恢復、穩中向好,主要指標穩居全國前列,同時也應看到國際外部環境更趨復雜嚴峻和不確定,國內經濟面臨需求收縮、供給沖擊、預期轉弱三重壓力。在這樣形勢下,須切實降低制度交易成本,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對標國際先進水,更多采取改革的辦法破解企業生產經營中的堵點、痛點,強化為市場主體服務,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強調要改善投資和市場環境,加快對外開放步伐,降低市場運行成本,營造穩定公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加快建設開放型經濟新體制。2022年江蘇省政府工作報告把優化營商環境擺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強調要堅定不移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持續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其中一項重要任務就是要高質量落實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對標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推動制度型開放,提升投資貿易便利化水,讓江蘇成為吸引全球優質要素資源的強大引力場。

2022年1月1日,RCEP正式生效實施,標志著全球人口最多、經貿規模最大、最具發展潛力的自由貿易區正式落地。期國務院常務會議再次強調,要做好RCEP生效后實施工作,尤其要對標國際先進規則優化營商環境,積極引進區域內資金、人才,加大參與國際標準制定和對接力度。

RCEP是中國更高水開放的重要臺,也是國內營商環境改革的助推器。江蘇作為開放大省、產業強省,更要以RCEP生效實施為契機,在建設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上不但發力,找準對標點,把握關鍵點,以高水開放構建與新發展格局相適應的營商環境,為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源源不斷的動力。

從商品要素流動型開放到制度型開放,RCEP是里程碑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堅持對外開放基本國策,打開國門搞建設,以開放促改革,實現了從封閉半封閉到全方位開放的偉大歷史轉折,創造了舉世矚目的中國奇跡。

商品和要素流動型開放是我國對外開放上半場的主要特征,既適應了當時經濟全球化形勢的變化,又反映了中國對外開放的客觀需求。在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推動下,各國降低乃至取消貿易和投資壁壘,推動商品和要素跨國流動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外貿管理體制改革推動的商品市場開放是引領中國市場化改革的重要源動力,從最初的簡政放權到推行對外貿易承包經營責任制,再到20世紀90年代的匯率改革,外貿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也加快了國內貿易市場化進程,市場主體的積極與主動得到釋放,促進了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的接軌。

要素流動型開放的重點在于更多更好地利用外資,外商投資對我國加快工業化進程、融入全球產業鏈分工、推動市場化資源配置改善,發揮了重要作用。1979年《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86年《外資企業法》、1988年《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共同組成了我國利用外資的三部基本法律(統稱舊“外資三法”),穩定了外商來華投資信心,也為外資在華經營創造了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

政策激勵是中國市場化改革的主要動力,而早期對外開放政策以特殊政策為特征,具有非普遍、非穩定和非透明。各地政府通過土地、稅收優惠等手段形成的對外政策競爭,導致了不必要的過度優惠,土地、自然資源、勞動力等要素市場的結構扭曲,造成對外開放中資源配置效率的損失和效益流失。

中國加入WTO意味著開放模式從政策開放向制度型開放轉變。WTO框架下的三大原則即非歧視、公開和透明,目標是建立一個公開、公正和無扭曲競爭的貿易體制。入世20年來,中國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全面加強同多邊貿易規則的對接,切實履行貨物和服務開放承諾,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對外開放政策的穩定、透明度、可預見顯著提高,逐步建立起符合多邊貿易規則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

然而,必須承認,我國對外開放的體制和結構問題并沒有破解,地區間政策競爭、內外資企業和內外市場的差別待遇,以及開放政策與國內體制的矛盾等結構問題依然存在,部分國內現行管理體制未能和國際通行規則有效銜接,服務貿易和投資自由化程度和發達經濟體相比,仍然存在較大差距,區域開放不衡的問題尤其凸出。

黨的十八大以來,高水制度型開放開啟了對外開放的下半場,通過構建高標準的自由貿易區網絡,對標高水國際經貿規則,構建高水開放型經濟新體制,逐步形成與國際投資、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基本制度體系和監管模式。對地方政府而言,從優惠政策的“逐底競爭”,轉為營商環境的“逐優競爭”,是一次“刀刃向內”的自我革命。

RCEP實施是對外開放新的里程碑。新時代對外開放呈現出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特點,迫切要求深化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形成和釋放制度開放新紅利,打造更優營商環境新高地。RCEP為營商環境改革提供了對標方向,加快推進RCEP落地實施,是當前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的重要抓手。

RCEP與營商環境相關的重點領域和規則

RCEP協議體現出全面、先進、包容、開放、前瞻等特征,在貨物貿易、服務投資、規則等各個領域的開放水均顯著高于我國已有自貿協定承諾。RCEP在“邊界內規則”領域確定了較高標準的國際規則,這些新議題不但是21世紀國際經貿變革的重點領域,也為全面深化國內營商環境改革提供了重要方向。

一是簡政放權,優化服務。RCEP在貨物貿易便利化方面作出高水和高效率安排,通過程序簡化、基礎設施標準化、適用法律法規的協調,鼓勵各方的標準化機構加強標準、技術法規以及合格評定程序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專業服務附件就專業資質問題開展交流作出了一系列安排,為自然人臨時移動提供便利。

二是激活市場、鼓勵創新。RCEP以負面清單方式作出較高水開放承諾,采取投資保護、投資促進和投資便利化措施,為本地區投資者創造一個更加穩定、開放、透明和便利的投資環境;知識產權領域,擴大保護客體范圍,加大知識產權執法、司法保護力度,通過有效和充分地創造、使用、保護和執行知識產權;RCEP適應當前數字經濟貿易的高速發展趨勢,無紙化貿易、保障電子認證和簽名有效、暫時免征關稅等條款有利于創造更便利的線上營商環境,更好支持市場主體創新發展。

三是維護公,促進競爭。RCEP對競爭立法、競爭執法合作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重點內容作出了詳實規定,在促進反壟斷、消費者保護等領域達到較高水,有利于促進各方透明、公和公正執法;建立清晰且互利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規則,維護公貿易投資環境;政府采購領域,促進締約國提高國內政府采購透明度,以靈活的方式推進政府采購開放;鼓勵中小企業更積極地利用自貿協定及協定創造的經濟合作項目,搭建包容、普惠的區域價值鏈。

總體上,RCEP朝著貿易投資自由化和便利化的方向變革,措施也在由“邊境”向“邊境內”轉移,為我國構建高水開放型經濟新體制,逐步形成與國際投資、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基本制度體系和監管模式樹立了新標桿。

對接RCEP規則打造一流營商環境的建議

年來,江蘇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深刻轉變政府職能,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取得明顯成效,“不見面審批”改革得到中央肯定,經驗做法在全國推廣。下一步更應該緊抓RCEP生效實施的有利契機,將擴大制度型開放與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緊密結合,加快打造綜合最優的政策環境、公有序的市場環境、高效便利的政務環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環境、親商富商的人文環境,努力成為國內營商環境改革的示范區和開放先行區。

一是完善高效的貿易便利化和監管制度,促進跨境要素流動的更加自由便捷。依托江蘇國際貿易“單一窗口”,電子數據交換等臺(EDI)與日韓等重點國家實現口岸數據對接以及貿易憑證的聯網核查,提升通關效率,推進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等環節信息對接共享,落實RCEP快運貨物“6小時通關”,提升與RCEP國家多式聯運便利化水。在江蘇自貿試驗區探索重點企業特殊監管創新試點,實行貿易便利化和審評審批制度聯動改革,簡化研發用途設備和樣本樣品進出口手續。

二是深化與擴大開放相適應的投資管理制度,推進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便利化。對照RCEP投資負面清單與最新版外資準入負面清單,主動開展江蘇地方規范文件的“立改廢”工作。對照《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和《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健全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進一步提升對外開放水。持續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和“多證合一”改革,精簡涉企經營許可,不斷加強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全領域監管,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探索建立制度創新容錯糾錯機制,通過更科學高效的監管進一步簡化事前審批,以“管住管好”促進“放活放開”。

三是營造公公正的市場環境和審慎包容的創新生態,推動戰略新興產業的高質量發展。鼓勵實施RCEP相關軟條款,推進與江蘇新經濟、新支柱產業相關的稅收、市場準入、監管、法律法規等制度建設,努力為企業發展和人才成長提供全生命周期保障。以加強信用服務體系建設、共技術臺建設為抓手,拓展電子營業執照和電子簽名應用場景,提供有利于新興產業發展的優質服務。全面推行“極簡審批”制度,強化系統集成及流程精簡,建立公競爭制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執法力度,充分利用區塊鏈、大數據等新技術,營造與江蘇數字經濟發展相匹配的數字營商環境。堅持包容審慎原則,鼓勵一部分新經濟領域新企業開展沙盒監管。

四是參與長三角區域營商環境一體化建設,放大高水制度型開放紅利。共同保障RCEP跨境供應鏈的暢通,擴大陸海聯運通道優勢,深化長三角港口合作,積極開辟RCEP貨物通關綠色通道;共同推動在投資管理、貿易監管、金融開放、人才流動、風險監控方面的聯動模式,加強長三角與RCEP成員國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全方位的對接;要一體推進“放管服”改革,深化“一件事”改革,推動“跨省通辦”“一網通辦”,共同探索聯動執法協作機制,以高水對外開放和高標準市場體系建設共同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

五是構建應對新規則變化帶來風險防范體系,衡開放帶來的收益和風險。實施更高水的開放,必須要構建在環境保護、勞工保護、政府采購、數據流動、知識產權、爭端協調機制等新規則的風險防御體系,必須優化政府監管職能、實施綜合監管,改進全程監管方式。特別是統籌考慮國家安全、生態環境、群眾利益、安全生產等方面的因素,要優化對準入后市場行為的監管,建立安全審查監管追責機制。優化營商環境,更要守住安全底線,要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開放和安全并重。

(韓劍,南京大學商學院教授、博導,江蘇自貿試驗區研究院院長)



[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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