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在外打工,買房讓父母方便帶孫兒,哥哥出資,登記在了妹妹名下,一晃十多年過去,原本親密無間的兄妹因為這套房子對簿公堂——房子拆遷了,此前4萬多元買的房子,享有40多萬元的拆遷款,而妹妹領取了這筆錢,并沒有分給哥哥。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的一審判決書,永州新田縣人民法院判決妹妹需分一半拆遷款給哥哥。
十多年前買的房因拆遷起糾紛
2003年,在外省務工的永州人劉先生給在老家的姑父打電話,請他幫忙看房,同時辦理買房的手續。沒多久,他們看中了一家單位宿舍房,談好了價格,4萬多元。姑父幫劉先生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了字。房款由中介代為付了,此后,劉先生將錢給了中介。在辦理過戶手續時,劉先生請姑父幫忙過戶到妹妹小劉名下。
小劉同樣跟著哥哥嫂子在外做事,那幾年,她的工資都交給了哥哥代為保管。
此后幾個月,房子裝修,劉先生轉了3.7萬元給負責裝修的人,小劉則結清了其中的2千元。
房子裝修后,母親帶著孫兒們入住,小劉回家也住在這。2015年,孫兒們都大了,老人回了老家,這套房子則是劉先生一直在住。
誰也沒想到,幾年后,房子被征收,獲得了45萬多元的補償款。小劉背著其他人領取了這筆錢。劉先生知道后很惱火,他找到妹妹。妹妹卻認為,房子在她名下,并且是用她早年打工的錢支付的,拆遷款也應當屬于自己。
劉先生很生氣,把妹妹起訴到法院,稱房子是借用妹妹的名義購買,他是房屋的出資人和真正所有權人,要求法院判決妹妹返還拆遷款。
法院認定兄妹共同出資購買
法院審理后認為購房時是劉先生主動與姑父聯系,要求購買房屋,而小劉是法律認可的物權所有人,兄妹兩都參與了房屋的裝修。從所反映的情況看來房屋是由劉先生所購,但小劉早年打工的工資都存放在劉先生處,購房與裝修后劉先生也名義歸還。此外,房屋在2015年以前一直是他們的母親帶著孫輩在居住,2015年以后由劉先生居住。據此,法院認為,這套房屋應由兄妹共同為了父母居住和帶小孩而共同出資購買。
由于房屋是兄妹共同出資購買,因此,劉先生和小劉都是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現訴爭之房屋已經由國家征收,給予了征收補償款,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應當對征收補償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而補償款均由小劉取得,應由小劉將劉先生應得的部分給付劉先生。
據此,法院判決小劉一次性給付劉先生房屋補償款22萬多元。
(全媒體記者 虢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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