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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國際信托:安全生產月 | 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是誰?
2022-06-15 11:43:20   來源:壹點網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廈門國際信托:安全生產月 | 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是誰?

今年安全月的主題是遵守安全生產法 ,當好第一責任人

《安全生產法》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這里還有4字、3字職責概述

通過這些短小精悍的

“四字經”、"三字經"

助力第一責任人

將這些職責“焊”在腦中

4字職責概述

定責強標,建章立制

教培并施,保障投入

管控風險,消除隱患

制定預案,報告事故

3字職責概述

定責任

建制度

抓培訓

保投入

除隱患

強演練

速上報

如果不落實這7項職責,第一責任人將面臨哪些處罰?

《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guī)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yè)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yè)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yè)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九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

(一)發(fā)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二)發(fā)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三)發(fā)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四)發(fā)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安全生產十五條措施明確

企業(yè)主要負責人必須嚴格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

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要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總責。對故意增加管理層級,層層推卸責任、設置追責“防火墻”的,發(fā)生重特大事故要直接追究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的責任。要嚴格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礦長帶班下井等制度規(guī)定,對弄虛作假、搞“掛名礦長”逃避安全責任的,依法追究企業(yè)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發(fā)生重特大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明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yè)單位主要負責人。

來源:應急普法、中國應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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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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