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31日訊今日,中國證監會深圳監管局網站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144號、145號顯示,深圳匯智聚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智聚信投資)在信朗壹號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信朗壹號)的募集與管理過程中,未獨立開展項目盡職調查和投資決策,未有效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存在未充分履行謹慎勤勉義務的情形。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上述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匯智聚信投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2015年6月至今,陳啟剛一直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陳啟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深圳匯智聚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深圳匯智聚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信朗壹號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信朗壹號)的募集與管理過程中,未獨立開展項目盡職調查和投資決策,未有效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存在未充分履行謹慎勤勉義務的情形。
上述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切實提高規范運作意識,持續加強業務管理,盡職履行基金管理人職責,杜絕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3年8月23日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陳啟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陳啟剛:
經查,深圳匯智聚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智聚信或公司)在信朗壹號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信朗壹號)的募集與管理過程中,未獨立開展項目盡職調查和投資決策,未有效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存在未充分履行謹慎勤勉義務的情形。
上述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2015年6月至今,你一直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3年8月23日
關于我們| 客服中心| 廣告服務| 建站服務| 聯系我們
中國焦點日報網 版權所有 滬ICP備2022005074號-20,未經授權,請勿轉載或建立鏡像,違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