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社會撫養費,必須明確兩點:第一,征收社會撫養費制度是國家推行計劃生育的一項必要的經濟限制措施。社會撫養費的性質屬于社會補償性的行政收費,不是行政罰款。設置社會撫養費的目的在于運用經濟制約手段和措施,達到規范生育行為,抑制人口過快增長,有計劃開發、利用社會資源的調節作用,最終減輕人口對經濟社會發展、資源利用的環境保護的壓力。第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是其從經濟上必須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辦法》明確規定,公民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公民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就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征收社會撫養費決不意味著有錢就可以多生。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有何標準
考慮到全國各地資源、環境條件的差異和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辦法》僅對確定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基本原則作了規定,以便各地從實際出發,制定切合實際的具體標準。
各地確定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應當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
(一)當地城鎮居這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
(二)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
(三)當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具體情節。情節不同,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數額也會有所區別。
哪些人需要繳納社會撫養費
根據生育法、婚姻法、收養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或政府規章)規定,當我國公民的生育行為出現以下6種情形之一時,就要自覺履行繳納社會撫養費義務:
1、公民再生育不符合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規定的條件,生育子女的數量超過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許可范圍;
2、公民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記程序,在未形成法定夫妻關系的前提下的生育行為;
3、公民收養子女的行為不符合收養法或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的有關規定,或依法收養后的生育行為不符合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的規定;
4、公民再婚生育行為不符合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的有關規定;
5、出國留學的中國公民,以及公民涉外、涉臺港澳婚姻中的生育行為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6、公民其他不符合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規定的的生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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