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暖費發放標準是多少
(一)已參保離休人員(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按照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已完成移交地方管理的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比照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標準發放,對低于參保退休人員取暖費標準的按3161元標準執行。其中:離休人員(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發放標準為基本離休費、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生活補貼;退休(退職)人員發放標準為基本退休(退職)費、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生活補貼。
(二)已參保退休、退職人員(含六十年代精簡退職領取生活費人員),按照2014年度全區企業參保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2411元確定,2010年以來人民政府決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費補貼繼續保留,共計3161元。
(三)對按照文件參加職工養老保險且一次性(躉)繳費后直接按月領取待遇人員(含按寧政發〔2014〕49號文件參保人員),按本條上述人員月平均養老金1205元和2014年度退休人員人均月養老金凈增額229元合計確定,2010年以來人民政府決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費補貼繼續保留,共計2184元。
“取暖費發放一般四個月,是指11月15到3月15。法律依據:《北京市關于冬季職工宿舍取暖補貼發放辦法的通知》 第二條 本市長城以內地區取暖期為四個月,即:每年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三月十五日。補貼標準為每個職工每年十六元。延慶、懷柔、密云、平谷四個縣的長城以外地區取暖期為四個半月,即每年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補貼標準為每個職工每年十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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