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破壞公共設施是什么違法行為
破壞公共設施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
對損毀公共設施的,公安機關根據相關規定:
1.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2.故意毀壞城市公共設施的,造成損失五千元以上的;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公共設施可分為哪些
公共設施可以分成兩類:
1.是與基本居住有關的各種公用管線以及設施,包括水、電、天然氣、有線電視、電話、寬帶網絡、供暖、雨水處理、污水處理等,這些設施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滿足;
2.是與家庭生活需求有關的各種公共設施,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行政管理等設施,這些設施是對基本居住需求之上的更高生活需求的滿足。
公共設施是指由政府或其他社會組織提供的、給社會公眾使用或享用的公共建筑或設備。
三、
農村的公共設施拆遷補償嗎
農村的公共設施拆遷要補償。
因房屋拆遷需要拆除交通崗亭、交通標志。交通護欄、郵筒、廢物箱、車輛站點、消防栓、人防等公共設施以及樹木綠地的,拆遷人應當重建或者給予適當補償。
因房屋拆遷需要遷移管線或鋪設臨時管線的費用,由拆遷人負擔;但結合道路擴建按規劃需要就位或新建、擴建各種管線的費用,拆遷人不予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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