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補貼特點:
反補貼、反傾銷和保障措施是WTO規定的三大貿易救濟措施,屬于合規性貿易壁壘。與反傾銷和保障措施相比,反補貼作為新型貿易壁壘對一國外貿出口和經濟發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其特點如下:
1.反補貼的應訴主體為政府。補貼是政府行為,反補貼的調查對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反傾銷和保障措施的威脅主要針對企業和特定行業,而反補貼則會影響被調查國的貿易和產業政策、宏觀經濟政策甚至總體經濟戰略。
2.反補貼的調查范圍更廣泛。反傾銷和保障措施僅涉及特定企業或產品,而反補貼的涉及面更加廣泛,調查范圍可能接受政府補貼對象的下游企業甚至整個產業鏈,危害更大。
3.反補貼的影響時間較長。相對于反傾銷和保障措施,反補貼對一國經濟的影響更加廣泛和持久。為應對反補貼調查,一國政府必須逐步調整相應的貿易和產業政策,這種調整將在長時間內對一國經濟、政治、社會發展產生巨大影響。
4.反補貼具有更強的連鎖效應。在一成員方反補貼調查中被認定的補貼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員在反補貼調查中援引。在當前WTO的其他成員國對反補貼是否使用非市場經濟國家這一原則模糊不清時,美國的判例可能會成產生很強的連鎖效應。歐盟等其他WTO成員國可能會效仿美國,重新修訂反補貼法,使之適用于中國出口的產品。
二、反補貼認定條件:
根據WTO《補貼和反補貼措施協定》以及我國《反補貼條例》的規定,能夠使用反補貼措施的實體性條件有以下幾項:
(一)進口產品存在補貼。補貼是指出口國(地區)或者其任何公共機構提供的并為接受者帶來利益的財政資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價格支持。補貼應當具備主體、形式和效果三個要件:第一,補貼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提供;第二,政府提供了財政資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價格支持;第三,補貼使得行業或者企業獲得了利益。
(二)補貼必須具有專向性。補貼的專向性是指政府將補貼只授予其管轄范圍內的企業或產業、或一組企業或產業“”“”,即有選擇、有差別的對某些企業提供補貼。專向性是《反補貼協定》的一個重要概念,只有具有專向性的補貼才受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的約束。
(三)受補貼的進口產品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根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國內產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全部生產者,或者其產量占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主要部分的生產者;但是國內生產者與出口經營者或者進口經營者有關聯的,或者其本身為補貼產品或者同類產品的進口經營者的,應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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