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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要件是什么?
2023-06-25 16:53:45   來源:產業經濟網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一、

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既遂量刑處罰是怎樣的

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既遂量刑處罰是:

1.自然人犯此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2.單位犯此罪的,實行雙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

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證券發行管理秩序及其社會公眾、法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2.主體要件: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所謂單位,指通過工商登記程序設立的或其他依法成立的“單位”,包括法人、非法人單位,均能成立本罪主體。

3.客觀要件:在犯罪的客觀方面,行為人務必實施了下述擇一行為且達到法定后果: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而擅自發行股票。未經批準,在此包括沒有報請上述法定機構批準以及雖然業已上報但未獲批準兩種情況。

三、

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的立案標準

找法網提醒您,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立案條件是:

1.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企業債券的;

3.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等。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四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

(三)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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