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是可以繼承的權利嗎?
土地使用權是可以繼承的權利。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根據國家法律和與土地所有人簽訂的合同的有關規定,對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主要分為兩種:
1、劃撥土地使用權:指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將土地劃撥給本集體村民使用,且劃撥后,不得私自轉讓,出租等。
2、出讓土地使用權:指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可以將土地進行出租、抵押、轉讓等,但必須遵守出讓合同約定,不得隨意修改土地用途,但可以依法再轉讓、抵押、出租等。
土地使用權繼承需要的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雙面)
(3)房屋所有權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4)涉稅證明和其他規定的材料。
土地使用權糾紛能調解嗎?
1、土地使用權產生爭議的,可以進行調解,一般按以下方式處理:
(1)由當事人怎么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由人民政府處理;
(2)當事人對人民政府處理不服的,可以依法行申請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法律依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五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爭議案件,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權屬關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以協商方式達成協議。調解應當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行申請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生效的處理決定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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