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改建支出和大修理支出可以依據下述規定加以判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第六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計入原值嗎
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分為資本化的后續支出和費用化的后續支出。只有符合資本化的大修理費用或改擴建支出才需要計入固定資產原值。具體來說,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等后續支出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但如果不滿足資本化或費用化的條件,則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因此,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應當計入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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