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審認定貪污,定罪十三年;到二審發回重審,再由重審認定受賄定罪十年,再到二審改判濫用職權罪定罪一年緩刑三年
案情簡介
被告人朱某時任某市國資委主任,在國有資產整合過程中,將某投資公司收歸某市國資委管理,朱某任名譽董事長。后在工作中,被告人朱某以給某投資公司支持為由,分別讓某商業銀行、某信用合作社給某投資公司放貸300萬元和150萬元。某投資公司總經理姜某為感謝被告人朱某對工作的支持,以獎金的形式,將現金30萬元送給被告人朱某,再用其他票據沖帳。后因某投資公司破產,部分放貸資金無法收回,姜某因其他犯罪而案發。
指控意見
某公訴機關以朱某構成了貪污罪,向某市人民法院提出指控。
辯護意見
一、指控被告人朱某構成貪污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被告人朱某的身份不清。朱某國資委主任的身份是清楚的,但名譽董事長是什么身份,不清。
2、某投資公司的歸屬不清。某投資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單位還是國資委的一部分,不清。
3、指控金額30萬元是獎金還是公款不清;
4、30萬元是被朱某占有還是其他人占有,不清
5、無證據證明朱某有侵吞30萬元的主觀故意;
6、朱某沒有實施侵吞30萬元的行為;
7、姜某送30萬元到朱某家中,收款人不是朱某,也無證據證明朱某明知。
8、用其他票據沖帳是姜某所為,既無證據證明朱某授意,也無證據證明朱某明知。
9、、姜某供述,其用其他票據沖帳的其他票據是自己找的,目的為平帳,朱某不知道,朱某也沒提供票據。
10、…….
二、朱某不構成犯罪
1、……
2、…….
一審認定
某市人民法院認為,朱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通過他人作假帳的方法侵吞公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貪污罪罪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決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
一審判決后,朱某不服,提出上訴。本人仍然擔任其二審辯護人。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認定朱某構成貪污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重審結果
重審認為:朱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準,應予改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
(二)退出的贓款30萬元予以沒收,上交國庫。
重審后,被告人朱某仍然不服,再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本人仍然為其提供辯護。
二審辯護意見
一、重審認定朱某受賄30萬元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朱某沒有利用職務之便。朱某身為國資委主任,整合國有資產,是正當行使其職權。
2、朱某也沒有利用職務形成的便利條件。某商業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均是獨立的部門,放貸是其主要業務,其與投資公司的借貸均是按照正常程序審核、批準的,朱某在投資公司借貸過程中,只是幫助、協調,無證據證明其利用了職務形成的便利條件。
3、朱某沒有收受他人賄賂。姜某將30萬元送到其家中,其不家,收受財物的是他人,無證據證明朱某收到了姜某的賄賂款。
4、朱某沒有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證人王某證言證實,她收到姜某送來的“獎金”后,其沒有告訴朱某,當時朱某不在家,朱某不知道。
5、姜某的供述稱,其曾告訴朱某,他到其家了,但沒告訴朱某送錢的事。他想朱某應該知道。“他想朱某應該知道”只是其推測,無其他證據證實,不具有確定性。
6、……
二、朱某不構成犯罪
如上所述,朱某既無受賄的故意,也無受賄的行為。其妻收到姜某的賄賂款沒有告訴朱某,姜某也沒告訴朱某其送了30萬元。因此,僅以存在30萬元,就認定朱某構成了受賄罪,明顯證據不足。另外,姜某也未具體的請托事項。其獲得貸款事前既沒有請求朱某幫助,事中也沒與朱某協商,其只是在獲得貸款后,為感謝朱某對投資公司的支持,而以獎金的形式送到了30萬元。且還不是送給朱某。因此也根本不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三、退一萬元說,如果說朱某構成犯罪,朱某也僅構成濫用職權罪,而非受賄罪。
1、朱某幫助某投資公司獲得了貸款。
2、某投資公司破產,給國家造成了損失。
…..
二審結果
某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擔任國資委主任期間,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國有資產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一審認定朱某構成受賄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予改正。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決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
辦案小結
本起案件,經過一審,二審、重審、再二審,歷經近三年,從一審的貪污定罪十三年,到重審的受賄定罪十年,再到二審的濫用職權罪,定罪一年、緩刑三年,可謂歷經磨難。不 但當事人的家人感到身心疲憊,而且連當地二級法院也感到頭痛,甚至當事人一度放棄了希望,希望案件早點結果,死也認了(當事人語)。但本辯護人還是認為,法律是公正的,人是有良知的,相信案件真實一定會查清的。不說本人多么正直,但本人一直認為,只要能把事實說清,把當事人對法律知識欠缺的地方幫他說清,即便結果不盡如意,相信當事人也是滿意的,用句俗話說,死也要讓他死個明白。給當事人以公正,還法律一清白,我想這也是法律人的職責。
本起案件,雖說最后以濫用職權罪,判一緩三而結案,看似比較理想,當事人也較為接受,但本人感覺到還存在不如意的地方。
1、本案是否真的構成了濫用職權罪?
根據法律的規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點是:利用職權違反職務利益。主要表現是利用職權,置職責利益于不顧,為所欲為,專橫跋扈等。而本案,朱某只是協助某投資公司獲得貸款,是否投放貸款,朱某既沒有決定權。朱某也未強行要求,更沒違法決定。
2、某投資公司破產,造成損失,朱某是否應該擔責?
經營不善造成破產,這是市場經營普遍存在的現象,經營就存在風險,破產就會有損失,不能有損失,就一定要有人擔責。更何況朱某只是任國資委主任,國資委下屬肯定有很多企業,如果每個企業破產,就要朱某擔責,我想這對朱某也是極不公正的。
3、辯護中的無奈
本人在辯護中,當事人、當事人的家人給了我極大的信任,本人表示感謝,但也存在很多無奈。一是對法律人執行法律的無奈,法律是公正的,但在執行法律的過程中,也存在很多無法說明的苦處;二是當事人對法律信任的無奈,本案本人一直認為,根據現有事實和證據,朱某應該是無罪的,但在辯護時,當事人及當事人的家人看到一審、重審、再二審的情況,對法律失去了信心,就要求“我們感謝你也相信你王律師,但別再作無罪辯護了,如果一點罪沒有,他們會放過我嗎?”(當事人語)無奈,本人只好在二審辯護中最后加了一條:如果構成犯罪,也僅構成濫用職權罪。
當然,本案只是個案,也可能根據案件性質的不同,案件事實、證據的不同,辦案人員業務素養的不同,結果可能會不一樣,但我相信,只要忠于事實,忠于證據,忠于法律,每個案子都一定會有個圓滿結果的。
關于我們| 客服中心| 廣告服務| 建站服務| 聯系我們
中國焦點日報網 版權所有 滬ICP備2022005074號-20,未經授權,請勿轉載或建立鏡像,違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