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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嚴格控制、納入考核,浙江即將施行!
2023-05-30 15:19:46   來源:麗水網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易微博

明確允許“耕地轉出”“耕地轉入”及禁止“耕地轉出”“耕地轉入”的情形,明確耕地“進出平衡”檢查結果納入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目標考核評價內容……


(資料圖)

近日,省自然資源廳印發《浙江省耕地與其他農用地“進出平衡”實施意見》,自6月25日起施行。

《實施意見》提到,耕地“進出平衡”實施范圍包括“耕地轉出”和“耕地轉入”。

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以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的,必須通過統籌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含恢復屬性地類)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等整治為耕地的方式,補足同等數量、質量的可以長期穩定利用的耕地“耕地轉出”情形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坑塘水面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確需轉出的,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前提下優先轉出難以長期穩定利用、質量較低、零星分散的耕地。可以轉出的情形:

經批準占用一般耕地實施國土綠化(含符合標準的綠化帶、綠色通道)工程;

經批準占用一般耕地實施特色農業項目或建設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等農業設施建設用地;

農民合作社工商企業等通過流轉獲得土地經營權,經批準將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坑塘水面等其他農用地的農業項目;

經批準占用一般耕地的農村道路、灌溉及排水設施、農田防護林等工程;

經批準占用一般耕地的新建水利水電工程中水庫淹沒區形成的水庫水面;

按規定可以將耕地轉為其他農用地的情況。

質量較高、集中連片的可長期穩定利用耕地,原則上不予轉出

禁止“耕地轉出”情形:

永久基本農田,糧食生產功能區、高標準農田、管護期內或指標庫內補充耕地項目范圍內的一般耕地(糧食生產功能區、高標準農田中的灌溉和排水設施、田間道路、農田防護林等配套建設除外);

違規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種植草皮;

在國家批準的生態退耕規劃和計劃外擅自擴大退耕還林還草還濕還湖規模;

違規超標準在鐵路、公路等用地紅線外以及河渠兩側、水庫周邊占用一般耕地種樹建設綠化帶;

未經批準占用一般耕地實施國土綠化。

國家安排的生態退耕、自然災害損毀難以復耕、河湖水面自然擴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沒的可不列入耕地轉出范圍。“耕地轉入”情形

林地、草地、園地、坑塘水面等其他農用地及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等非耕地可以整治為耕地。

各地應根據土地“二調”、國土“三調”及年度國土變更調查、耕地恢復潛力調查成果,優先考慮標注恢復屬性地類(包括即可恢復地類、工程恢復地類)、自身規模較大的地塊或與周邊現狀耕地布局集中連片、農田水利設施配套較好的地塊整治為耕地。結合土地綜合整治、“百千萬”永久基本農田集中連片整治等,積極引導在耕地集中整治區內有計劃、有目標、有節奏地恢復耕地,優化耕地布局,提高耕地質量。禁止“耕地轉入”情形:

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25度以上陡坡地、河道湖區、鹽堿化、土壤嚴重污染等區域內新墾造或復墾耕地;

禁止毀林毀草開墾耕地。

“耕地轉入”地塊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相關部門組織實施,所有經批準實施轉入的耕地,必須通過驗收。

“耕地轉出”地塊要按照耕地“進出平衡”總體方案要求,實施前通過監管系統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并逐級報市、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備。

《實施意見》明確了 “耕地轉出”的申報主體,方案編制及實施的具體流程,建設耕地“進出平衡”備案監管系統,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等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等。其中,根據耕地進出平衡核算規則,耕地轉入面積大于或等于耕地轉出面積,即認定為已落實年度耕地“進出平衡”。反之,認定為未落實年度耕地“進出平衡”。年度耕地“進出平衡”結果納入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目標考核評價內容

《實施意見》還提到,年度耕地進出平衡后仍有結余的耕地進出平衡指標,可以計入完成耕地恢復計劃,用于補足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缺口。縣域范圍內無法落實耕地“進出平衡”的,在市域范圍內統籌落實,市域范圍內無法落實的,省域范圍內統籌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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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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