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人在小廣場散步,
被一男孩牽的寵物狗碰倒摔傷。
老人住院治療近一月后,
不幸身亡。
老人被狗碰倒摔傷
26天后死亡
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九旬老人甘某正在湖里區一小廣場路邊散步,9歲男孩林某牽著一只寵物狗走來,寵物狗碰到甘某后,老人摔倒在地,隨后被送醫就診。
經診斷,老人左股骨粗隆間骨折、左腕部皮膚裂傷。半個月后,醫院出具《病危通知單》,數日后在治療無明顯好轉,出現咯血、呼吸困難、氧合和血壓難以維持、病情難以逆轉的情況下,老人出院,并于出院當日死亡。
因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老人的3個兒子將林某及其父母訴至法院。
出院當日死亡
責任誰來承擔?
老甘的子女
老甘的子女認為小榮遛狗絆倒老人導致這樣的后果,其家長作為監護人應該承擔責任,提出要求賠償44萬余元。
小榮的父母
小榮的父母承認孩子牽的狗絆倒老人是事實,但他們認為碰撞不會直接導致死亡,老甘年事已高,患有冠心病等慢性病癥,身體虛弱,他是因為術后病情急劇惡化導致死亡,而且最后是老甘的子女提出出院,老人于出院當天離世。
法庭上,林先生等被告答辯稱,小榮牽的狗的輕微碰撞僅造成老甘摔倒骨折的損害后果,老人家本來年紀大,又有冠心病等多項既往病史,導致死亡的是他自身的固有疾病。因此,被告只需要對老甘骨折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無需就老甘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
甘某被林某所牽的狗碰到摔傷后住院治療,在治療無明顯好轉、病情難以逆轉的情況下出院并于出院當日死亡,因此可以認定林某牽著的狗碰到甘某的行為與甘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林某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條款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雖然甘某的個人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一定的影響,但這不是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的過錯,甘某不應因個人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發生產生一定影響而自負責任,因此甘某對于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沒有過錯,不存在減輕或者減免林某賠償責任的情形。因林某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在本案中承擔的責任應由其監護人承擔。
最終,
法院判決林某的父母
向甘某的3個兒子支付醫療費、
死亡賠償金等共計39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維持原判
目前該案已生效
法官說法
摔倒與死亡有關
狗主人應擔責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
林先生夫妻是否應就
老甘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可見,在動物致人損害的案件中,除非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否則不能減免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小榮牽著的狗碰倒老甘,此是造成老甘摔倒骨折的直接原因,老甘對此沒有過錯;
老甘因骨折而就診,在醫療機構診斷其具有手術指征的情況下接受手術治療,亦不存在過錯;
老甘術后出現呼吸困難、氧合和血壓難以維持等癥狀,治療后無明顯好轉,家屬在其病情難以逆轉的情況下為其辦理出院符合閩南地區的風俗,亦不存在過錯。
老甘高齡且存在冠心病等既往病史,術后預后不佳、發生并發癥的風險較高,其術后病危并未超出合理預見范圍,在無證據表明其他侵權因素介入的情況下,老甘摔倒骨折與其死亡后果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雖然老甘的個人體質狀況對其損害的擴大具有一定程度的影響,但個人體質狀況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過錯,亦不屬于阻卻因果關系的事由,在老甘本人對本案的發生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林先生、劉某妹僅以其個人既往病史等體質狀況主張減免賠償責任與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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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魏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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