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深晚記者從最新一期政府公報獲悉,《深圳經濟特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若干規定》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下月起施行。
《規定》對深圳共享單車的總量控制、運營模式、收費管理、停放運維等都做出了具體規定。其中,尤其明確了各共享單車企業將通過公開招標的競爭方式確定車輛投放數額,且市交通運輸部門與共享單車經營企業簽訂服務協議。若經營者違反經營服務協議的,市交通運輸部門可以根據協議約定調減車輛投放數額;情節嚴重的,終止經營服務協議。
深圳共享單車總量實行動態調整
《規定》中提到,深圳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總量規模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城管和綜合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根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定位和市民交通出行需求,綜合考慮城市公共資源利用及設施承載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實行動態調整。
總量確定之后,經營者如何確定單車經營數額呢?規定中明確,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者以及車輛投放數額,并與經營者簽訂經營服務協議。經營者違反經營服務協議的,市交通運輸部門可以根據協議約定調減車輛投放數額;情節嚴重的,終止經營服務協議。
在正式投放使用之前,《規定》中要求,經營者應當將投放車輛的編碼信息向市交通運輸部門備案。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將備案的編碼信息上傳全市公共數據資源共享平臺。
經營者將未經備案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投放使用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限期收回違法投放的車輛,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參與新增車輛配置競標。
違停和故障車輛未及時清理 每輛車罰款200元
共享單車的停放問題一直是城市管理的難題,《規定》中對此也做出了要求。
《規定》中提到,經營者應當通過使用服務協議約束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使用人遵守道路交通通行規則和車輛停放管理要求,不得占用禁止停放區域。包括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天橋、人行隧道、公共綠地、水庫、河道、濕地、消防通道、無障礙設施等。
而在限制停放區域停放的,應當停放在規定地點。路側帶、交通樞紐、客貨運場站等限制停放區域的具體范圍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管和綜合執法、水務等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在其他區域停放的,不得妨礙行人和車輛正常通行。
此外,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停放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經營者應當及時進行清理。未及時清理的,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清理,并按照未及時清理車輛每輛2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其中,停放在機動車道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清理;停放在非機動車道、人行天橋、人行隧道、公共綠地、路側帶和其他城市公共場所的,由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清理;停放在交通樞紐、客貨運場站范圍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限期清理;停放在水庫、河道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清理;停放在濕地的,由城管和綜合執法、水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權責令限期清理;停放在消防通道、無障礙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管和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權責令限期清理。 (記者 董玉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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